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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单位概况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15〕37号),设立镇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与市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将市发改委承担的企业上市工作职能、市农委承担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职能划归市金融办。

  (二)加强的职责。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及重点企业金融债务危机,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与市委、市政府金融工作部署。

  (二)协调和推进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拟订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提出优化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联系和协调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驻镇分支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承担组织开展民间融资监测管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及重点企业金融债务危机等职责,组织推动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全市股份公司设立和改造的审核、审批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全市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初审及推荐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市属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七)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再担保等机构设立、监管和业务指导。

  (八)负责指导和管理政策性保险工作。

  (九)协调指导金融人才培训;组织开展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十)负责金融业相关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金融法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负责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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