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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0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2〕60号

各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现对小贷公司筹建报批、业务发展和日常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把关小贷公司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

  (一)筹建申请材料应同时报送主发起人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法人股东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二)开业申请材料应报送主发起人上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筹建申报材料如发现有明显疏漏、信息不真实或与现行小贷公司准入政策不符的,将予以退回,且半年内不得受理该小贷公司筹建申报。

  二、严格把关小贷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小贷公司开展对外融资、融资性担保及其它经我办批准的创新业务,必须待开业满一年且经过监管评级,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严格限制小贷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小贷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发放贷款必须严格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相关规定执行。小贷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必须事先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四、严格控制小贷公司利率水平。小贷公司贷款平均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5%,单笔贷款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五、进一步强化小贷公司日常监管。按照《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检查细则(暂行)》、《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暂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要求,认真做好小贷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监管处罚工作。近期,要在以下几方面尽快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制度:

  (一)督促辖内小贷公司定期上报经营情况,并及时存入各家小贷公司的监管档案;

  (二)督促各监管员列席所负责的小贷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存入各家小贷公司的监管档案;

  (三)督促各监管员定期核实小贷公司录入信贷业务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存入各家小贷公司的监管档案;

  (四)督促各监管员按半年度、年度撰写小贷公司监管报告,并及时存入各家小贷公司的监管档案。监管报告内容应包括小贷公司经营情况、合规性情况、非现场及现场监管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信息、监管评级结果,以及监管员认为需记入档案的其它主要信息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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